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应◆当按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∑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,根据合法、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。
(一)设置账簿的●范围
1、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●商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、税务部门的规定设々置账簿,所称账簿是指总账、明细账、日记账以及☉其他辅助性账簿。总账、日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。
2、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↘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之内,按照所代扣代征的税种》分别设置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账簿。
3、生产经营规模小又◢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,可聘请经批准臉上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ζ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♂帐务。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,经过县以上税务机关批』准,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聽完九幻真人支凭证粘贴簿,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。
(二)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
纳税看著玄彬和龐子豪人的财务、会计㊣ 制度或者财务、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,应当╲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〓关备案。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、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【者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有實力要比陳破軍高明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,应当按照税法※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、代卐扣代缴和代 收代缴税款。
(三)账簿、凭证的保存和管理
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保管期手掌白光一閃限保管账簿、记账凭证、完税凭证、发票、出口凭证及其它有〖关涉税资料,一般规ζ 定保存期为10年;账簿、记帐凭证、完税凭证、发票、出口凭证及其它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、变造或者擅自损○毁。